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特殊食品的消費提示
時間:2022-05-19
為重拳治理“涉老食品”“神醫”“神藥”等類型虛假違法廣告行為,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營造天清氣朗的廣告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及相關規定,現就制作、發布“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”廣告提示如下:
一、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,不得發布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;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廣告,不得進行剪輯、拼接、修改。
二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、合法,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。
三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。
四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,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、易于辨認,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。
五、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,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,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、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。涉及保健功能、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、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,不得超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、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。
九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等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廣告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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